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路**小区**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路**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4月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涂远都,北京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3时54分许,严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牌的小型汽车途经南昌市高新区创新一路被执勤民警查获,后被带至南大一附院高新医院进行抽血,经鉴定,血液样本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3.14mg/100ml。严某某未有毒后驾驶、超载等情节。严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血样检测意见书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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