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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61982********,汉族,高中文化,兴山县**财经**,中共党员。出生地湖北省兴山县,户籍所在地兴山县**镇**村**组**号,现住**镇**社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兴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9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黄粮镇刘某某家中饮酒,之后乘车前往古夫镇,随后驾驶鄂E*****号轻型货车从邓家坝小区出发,沿高阳大道行驶至移动公司路段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经鉴定,从送检的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22.87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严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宽处罚情节,且醉酒程度较轻,未造成危害后果,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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