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022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公安县**镇**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6月17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9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7日零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鄂DS****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某某106国道鹤龙三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其静脉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9.8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