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汉族,生于1985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37211985********,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通江县,住通江县**乡**村**社,2020年7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南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川Y*****号小型轿车由南江县城向公山镇方向行驶。5时21分许,南江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民警在**镇**加油站处将其查获。经对严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33.0mg/100 ml。经巴中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在严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6.8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因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