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1〕42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128199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住云南省**镇**村民委员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00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在饮酒后驾驶浙GP5****号起亚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0时4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市***路***号路段处,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83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严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对上述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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