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 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24197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宁乡市***镇***村*组,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5日21时1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湘C******的小型汽车,由湘潭市岳塘区方向经一大桥下桥匝道往雨湖区沿江路方向行驶,行驶至湘潭市雨湖区沿江路临丰学校路段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96mg/100ml;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03.8220mg/100ml。
本院认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