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谷检公诉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6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襄阳市谷城县,住谷城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谷城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谷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日13时54分,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鄂F****1普通两轮摩托车,**村至五山镇,行至石昝路5KM路段时被设卡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严某某呼气酒精含量为224mg/1OOml,民警依法将严某某带至谷城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2020年1月7日,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鄂襄阳汇驰鉴[2020]毒鉴字第5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从送检的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2.4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血样提取登记表、现场查获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2.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3.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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