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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33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6251967********,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珠海市香洲区**大道**号**栋**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8月31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酒后驾驶粤C29****机动车沿本市翠微东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武警支队路段时,被设卡交警查获,交警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至医院抽血送检,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抓获经过等书证;3.鉴定意见;4.证人魏某某的证言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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