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0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江西省宁都县(上述身份情况均系被不起诉人自报)。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2日被刑事拘留,11月15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4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驾驶车号牌为赣BA****的小型轿车,途经本市白云区均禾大道105国道路口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严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7.4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17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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