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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严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检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501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村**组**号。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26日经本院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次日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马骏,贵州教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乌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初,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吴某某(另案处理)约定,由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办理营业执照后,将执照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2020年3月,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吴某某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领取了申办的贵州**公司贵阳市南明区**店的营业执照。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按照吴某某的安排又到贵阳市南明区瑞金南路中国工商银行富水支行办理了贵州**公司的对公账户材料。随后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将上述贵州**公司贵阳市南明区**店的营业执照及已办理的对公账户资料交给吴某某吴某某支付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人民币1000元。

现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已退缴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至本院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指定管辖决定书、前科查询表、户籍信息、微信账户信息、支付宝账户信息、开户资料、销户资料、公司信息、抓获经过、情况说明;

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辨认笔录:吴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互相辨认照片的笔录,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指认作案地点的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严某某对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严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以下情节: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退缴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乌当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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