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0〕968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061982********,汉族,初中文化,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街道**号,个体经营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2019年5月,严某某伙同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挖机非法开采北仑区**街道**村**山石矿,用于其道路工程石渣回填和挡土墙制作。经鉴定,被非法开采石矿量23129.5吨,价值人民币472998元。
本院认为,严某某伙同林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积极退赃,具有自首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严某某系初犯,案发后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
第二,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被不起诉人严某某认罪认罚,积极退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严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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