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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公开版)_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中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洪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洪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5时19分许,丛某某醉酒驾驶吉J*****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某某**乡**村路段时,被洪某某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山西省临汾市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丛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14.68mg/100ml(乙醇/血)。

本院认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未造成损害后果,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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