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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丛某某拒不执行、裁定、诈骗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四西检刑检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平市铁西区**街**委**组,现住在四平市铁东区**小区**号楼**单元**楼**门。无违法犯罪经历。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9年5月31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本院不予批准逮捕,于2019年6月1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铁西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6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8月30日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就王某某、丛某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做出依法判决,判决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向原告王某某支付欠款151万元。2018年9月15日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将位于四平市铁东区**道四平**出口烈士陵园北约300米的过街广告牌其中的两面出租给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后,获得租金10万元,获得租金后只交付人民币1万元到铁西人民法院执行给王某某,其余钱款被其用于还债。

2015年8月5日至2015年9月23日期间,犯罪嫌疑人丛某某使用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街**委**行**号楼**层**室房屋及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在钟勇处借款人民币140万元。犯罪嫌疑人丛某某于2015年10月将位于四平市铁西区**街**委**行**号楼**层**室房屋抵押至四平市铁西区**银行进行贷款,在抵押贷款时,将该处房屋所有权证一并交由**行抵押,因丛某某未按照约定偿还贷款,该处房屋被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查封。

2017年4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丛某某在没有还款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借款理由向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夫妻借款人民币5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在未按照约定日期偿还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夫妻借款时,为使被害人陈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相信自己有偿还能力,再次使用位于四平市**区**街**委**行**号楼**层**室房屋的虚假房屋所有权证在陈某某、张某某夫妻二人处进行抵押。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诈骗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侦查机关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之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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