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丛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261987********,汉族,小学,群众,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住青岛市黄岛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丛某某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鲁******小型轿车,沿黄岛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灵海路自西向东行驶至东街加油站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其结果是111mg/100ml。经对丛某某案发时提取的血样检验,乙醇含量为108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丛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查破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机动车信息查询、呼气式酒精测试单、认罪认罚具结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明材料、办案说明、血样提取登记表、乙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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