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南检刑不诉〔2020〕563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甲,曾用名丘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2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南雄市**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被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7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1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丘某甲酒后驾驶一辆粤ED****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文华北路与海八路交汇路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血待检。经检验,丘某甲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25.8mg/100ml。
本院认为,丘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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