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检四部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4196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住福建省龙岩市上杭县**镇**村**路**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上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丘某某从2018年7月份开始,在未办理狩猎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鸟类禁猎期使用禁用工具捕鸟网在上杭县稔田镇南坑村“背头山”山场、自家房屋门前、田间共3处地方架设捕鸟网6张非法猎捕鸟类。上杭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7日在丘某某的指认下在捕鸟网上现场查获鸟类死体6只,经上杭县林业局野生动物管理站鉴定:其中1只为八哥,1只为山斑鸠,3只为麻雀,均为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的“三有”物种,另有1只无法确认。
案发后,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丘某某因病于2020年10月7日死亡。
本院认为,丘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犯罪,但在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病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上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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