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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丘某某危险驾驶案)_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31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26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长汀县********号。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11月2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告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已向本院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饮酒后,于2020年11月21日21时39分许驾驶粤L1****号牌小型汽车在行驶至深圳市坪山区坑梓街道坪山大道工业三路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其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43mg/100ml,经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31.07mg/100ml。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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