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惠城区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5199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村委会**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惠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2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移送惠州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惠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2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由匿名市民报案,2019年7月26日3时0分惠州市交警支队江北交警大队在金石二路福兴隆钢材路段查获酒后驾驶粤L3****小型轿车并与道路中央绿化带发生碰撞的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经抽血检验,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0.92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嫌疑人丘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本院认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同时,建议惠州市公安局交警部门依法对被不起诉人丘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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