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廉检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丘某某醉酒驾驶一辆号牌为粤K**小汽车,途经廉江市横山镇晨光农场**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的血样中检验出乙醇浓度为96.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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