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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海某某有限公司)_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刑检刑不诉〔2020〕82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甲,实际经营人王某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室。

诉讼代表人王某甲,女,1971年**月**日生,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东台市**镇**村**号。

本案由东台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6月8日退回东台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东台市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4月24日、2020年7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5月25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东台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8年10月,王某乙设立上海某某有限公司,通过从姜某某、胡某某(另案处理)等处购买装修业主个人信息,招聘员工通过电话联系业主,以“家博会”、“齐家网”等装修公司、平台的名义,以提供“免费量房、免费出装修设计方案”等服务为名,筛选出有装修意向且同意装修公司上门量房的业主个人信息,员工将刷选后的业主个人信息发布到王某乙预先建立的各家装修公司微信群内,装修公司确认接单后,由王某甲联系业主和装修公司约定时间上门量房,装修公司量房成功后按协议价格支付王某乙信息费用,若业主与装修公司达成装修合同,装修公司需支付合同金额的3%返利给王某乙。目前已查明,王某乙从姜某某、胡某某等处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出售、提供业主个人信息1715条,违法所得1184336.4元。

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于2019年9月26日注销。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东台市公安局认定上海某某有限公司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某某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台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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