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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海某某包装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84号

被不起诉人单位上海**包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2068********,法定代表人:俞某某,注册地址:上海市奉贤区**镇**路**号**幢。

诉讼代表人唐某某,男,汉族,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4********,住四川省遂宁市**区,联系方式1364908****。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仍通过他人购买泗阳县**木业有限公司虚开的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42414.9元,税款合计为165991.9元,已被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全部作进项抵扣。

另查明,上述165991.9元税款已由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向上海当地税务部门补缴。

本院认为上海**包装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补缴税款、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上海**包装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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