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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上海某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B****,法人代表:陶某某,注册地址:上海市**区**路**幢**室。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67********,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95871****。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介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的费用接受了泗阳**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17200元,税款合计75148.72元。案发后,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855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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