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泗检二部刑不诉〔2020〕30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MA1GKB****,法人代表:陶某某,注册地址:上海市**区**路**幢**室。
诉讼代表人李某某,男,1967年**月**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303261967********,住址浙江省苍南县**镇**路**号,联系方式1395871****。
值班律师唐睿冉,江苏义缘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的诉讼代表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上半年,在无真实对应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经罗某某(另案处理)等人联系介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陶某某以票面价税合计金额6%的费用接受了泗阳**有限公司开具的5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进项用于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17200元,税款合计75148.72元。案发后,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积极补缴涉案税款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6855元,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不起诉。
被不起诉单位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罚没,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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