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澄检诉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单位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区**路**号**幢**室,法定代表人孙某某。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因案情复杂,于2020年5月16日、7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5月29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于2020年6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孙某某于2017年年初以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义与陈某某(另案处理)的江阴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签订协议合作生产有机肥,由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有机肥生产的设备和技术支持。2017年7月江阴市**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在陈某某负责下开始使用江阴市**毛纺有限公司(另案处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洗羊毛污泥为原料生产有机肥。后因陈某某准备的大棚污泥堆放不下以及方便污泥搅拌,孙某某教陈某某在大棚外面挖坑堆放污泥,陈某某找人先后挖坑堆放污泥。
经江阴市环境保护局认定,上述土坑认定为渗坑。经江阴市环境保护局检测,土坑内的污泥含有重金属,属有毒物质。
本院认为,本案中污染环境行为并非经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决定,公司亦未从中获利,因此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中没有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上海某某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不起诉。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