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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骗取贷款案)_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颍检检二刑不诉〔2020〕111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128********043X,汉族,初中文化,颍上县**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安徽省颍上县人,现住颍上县******公寓**号楼**单元**因涉嫌骗取贷款罪,2019年12月9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骗取贷款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月份,万某某以颍上县**有限公司的名义向颍上**银行有限公司出具了一份与安徽**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一份虚假购车协议,骗取颍上县**银行有限公司贷款200万元。截止2020年1月,该笔贷款已偿还完毕。

本院认为某某骗取银行贷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之规定,其行为涉嫌骗取贷款罪,但未给银行造成损失,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上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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