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淅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因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淅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9月5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7日一次退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冬天,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将罂粟种子自己的菜地里,罂粟苗用于食用。2020年3月25日被淅川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现场铲除并清点,菜地里大烟苗521株。经河南省某某林业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确认,万某某种植的植物品种属于罂粟,属于罂粟科罂粟属,俗称鸦片、大烟、米壳。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老年人犯罪,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淅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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