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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90051980********,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潜江市,现住潜江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宣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受犯罪嫌疑人夏某某(另案处理)邀约,驾驶夏某某的鄂N****0灰色小型面包车自湖北省潜江市驶往宣某某,次日凌晨,到达宣某某**镇后,将车停靠在**镇**广场**入口处,夏某某下车将刘某某停放在**小广场**侧的一辆鄂Q****7白色外壳赛摩摩托车盗取并装入鄂N****0车厢,随后二人驾车返回潜江市。夏某某在家中将盗取的摩托车识别号磨损并改装后自用。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667元。

涉案摩托车已起获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鄂N****0号小型面包车、鄂Q****7摩托车(均为照片)等物证;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情况说明、(1997)荆刑初字第077号荆州市荆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08)潜刑初字第049号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3)鄂江陵刑初字第048号湖北省江陵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宣价(刑)认定字〔2020〕43号宣某某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宣某某公安局现场勘验笔录、指认笔录;6.监控视听资料光盘;7.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另案犯罪嫌疑人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法定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北省宣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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