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红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2******** ,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现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路**小区**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6日晚,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趁无人之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被害人陈某某经营的“青石花卉”店内,将被害人放置在该店的金弹子盆景一盆盗走。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盗的金弹子盆景价值1150元。
2.2020年2月28日晚,犯罪嫌疑人万某某趁无人之机,在遵义市红花岗区剑江路花鸟市场被害人霍某某经营的“文刚园艺”店内,将被害人放置在该店的金弹子盆景两盆盗走;在剑江路花鸟市场被害人卢某某经营的“农家花果园”店内,将被害人放置在该店的金弹子盆景一盆盗走。经价格认定,被害人霍某某被盗的两盆金弹子盆景价值4400元,被害人卢某某被盗的一盆金弹子盆景价值2400元。
案发后,涉案金弹子盆景均已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使赃物得以追缴并发还给被害人,具有坦白情节。且其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补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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