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赤检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性,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31995********,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绥阳县**镇**路**号楼**号,现住贵州省赤水市**宿舍楼**室,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2日被赤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21日14时许,被害人陈某某将一部华为mate30手机遗忘在赤水市市中幼儿园三楼教师办公室,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趁机将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5,114.00元。

2020年8月11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被赤水市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2020年9月5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赔偿被害人陈某某损失5,108.00元,取得其谅解。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赤水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赤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