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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盗窃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7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 342921199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安徽省池州市**县**镇**村**组**号,职业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广场保安,现住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1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至27日期间,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三次盗窃上海**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施工中堆放在**街道**广场消控室门口的H型钢1610公斤,经鉴定共计价值4830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方的全部损失并获得谅解,其本人自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证人赵某某、管某甲、管某乙、张某某、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归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送货单兼合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H型钢、理论重量表、发还清单、户籍证明、谅解书等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赔偿损失并获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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