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南城县,公民身份号码3625221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南城县万坊镇******,因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4月16日经南城县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南城县万坊镇******非法建立一个油库(加柴油)。2018年3月23日、29日,万某某雇佣了许某某驾驶赣FB7669油罐车从浙江省宁波市购买七十八余吨价值三十余万元劣质柴油到南城进行过滤销售。万某某销售柴油给吴某某、万某某柴油十余吨,得款48000余元,剩余六十三吨未售出劣质柴油被南城县公安局扣押。经鉴定,万某某销售的柴油为不合格柴油。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主动退赃及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赃款依法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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