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武东湖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7041980********,汉族,中专文化,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镇**村**,住武汉市洪山区**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系湖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与张某某、王某某等人亦为同事关系。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工作上的问题与白某某产生矛盾,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将该矛盾告知了丈夫叶某某。2020年8月26日9 时许,叶某某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送到位于本区**科技园**号楼**楼**号的办公室后,留在该公司打算找公司领导张某某理论如何解决万某某与白某某之间的矛盾,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则走出办公室向领导汇报工作事项。后白某某进入该办公室,叶某某质问白某某为何骂人,后向白某某的左腰侧面踢了一脚,王某某将叶某某拉开,对双方劝和。随后,张某某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进入办公室,张某某将叶某某带离现场,白某某在自己的工位坐下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将一杯茶水泼向白某某面部,二人发生口角。叶某某听到动静后遂从张某某的办公室行至万某某的办公室,白某某将一个茶杯砸向叶某某,叶某某用左手将其挡住,后叶某某上前用拳头击打白某某的右臂、头部、胸部等部位,踢中白某某的腹部,后白某某摔倒在地,叶某某上前继续对白某某实施殴打,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也拍打了白某某的背部两下,直至张某某、王某某将叶某某、万某某二人拉开。经司法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的主要损伤为右肱骨干粉碎性骨折,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2020年10月20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家属赔偿被害人白某某损失人民币360000元,被害人白某某对其予以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武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起诉。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