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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故意伤害案)_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宝检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071019790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某某***镇***住宅楼***单元***室。2011年3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6年7月1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被宝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1月23日、2017年1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19日、2020年7月22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16日3时许,程某某与妻子王某某因家庭纠纷在中医院门口发生激烈厮打,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朱某某听见王某某呼救声后,对程某某厮打行为进行制止,万某某电话报警后与朱某某离开现场,半小时后程某某跳河弱水身亡。侦查机关认定,程某某生前头部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为使他人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属于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双鸭山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宝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宝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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