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淮检一部刑不诉〔2020〕127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11987********,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住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小区**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4日1时许,万某某与胡某某在淮安市淮阴区江淮人家小区南门口发生冲突,后两人互相殴打,万某某将胡某某右腿摔伤,致其右膑骨骨折,经法医鉴定,胡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万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后与胡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已赔偿胡某某部分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资料、和解协议等书证;
2. 证人潘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
4.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淮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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