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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双检刑不诉〔2019〕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2197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金融业务人员,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因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2017年6月1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8年8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于2018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8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9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民警在办理范某某骗取票据承兑案中发现,2011年上半年,邵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范某某(另案处理)在**银行邵阳分行办理贷款授信,银行委托湖南**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抵押物评估,万某某负责**公司邵阳市区和长沙联络处的管理,范某某为了获取更高的贷款授信额度,要求万某某对其提供的位于长沙天心区**的抵押物房产作出虚高的价值评估,万某某则表示尽量去做,2011年8月20日,万某某在未经湖南**有限公司估价师马某某、谭某某签字认可,估价师未开展调查核实工作的情况下,安排工作人员制作了评估报告,并以公司名义出具了**评估报告,评定该处房产在估价时点2011年8月20日的总价为人民币10920.78万元,范某某获得该评估报告后将报告提供给**银行邵阳分行,经审批办理了授信,授信敞口1.68亿元,2012年4月28日至2014年5月28日间,邵阳市**电器有限公司范某某与长沙**电气设备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电缆供货合同(17份)到**银行邵阳宝东支行申请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在**银行邵阳分行分28次开具银行承兑汇票,金额达9.595亿。开具银行承兑汇票后,向银行提供了票面金额8个亿的虚假增值税发票复印件。银行承兑汇票开出后全部交给犯罪嫌疑人唐某某(另案处理)进行虚假背书倒卖、贴现。至今尚未归还的票款本金为11942.980292万元,拖欠本金所产生的利息为2798.67万元。后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长沙天心区**的房产与位于岳阳的抵押物分别按照拍卖保留价36426057元及人民币2015万元交付邵东**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抵偿**电器有限公司应付到期承兑汇票款和利息及赔偿实现债权的费用,该裁定书已履行。邵阳**电器有限公司抵押在**银行邵阳分行的两处抵押物的价值虚高,对抵押物进行处置也弥补不了所欠款项,给银行造成了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评估报告的出具过程存疑,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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