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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6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陕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庆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嘉苑”项目承包人,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单元**室。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月9日被监视居住。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24日,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付某某(另案)将位于庆阳市西峰区**东路**巷口地皮,委托债权人杨某全权代表自己**锦嵘嘉苑楼盘,**委托**、销售房地产合同,杨某及其他债权人在西安找到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经协商由万某某先行垫资建设该楼盘,万某某挂靠"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进行招标建设,并签订合同,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从中按合同总造价的百分之一收取管理费用,合同约定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为监管方,每次拨付工程进度款时,必须拨到庆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公账户,以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监管,如将工程款私下拨付给承包人万某某,造成农民工工资上访及其国家税收等相关问题,一切责任由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万某某与付某某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双方约定,由万某某垫资到主体封顶,付某某按照工程量的75%进行支付,万某某保证农民工工资按时支付,如果因拖延工资造成损失由万某某全权负责,并且万某某垫资主体封顶以后,付某某未能支付工程款,由双方约定以建好的楼盘面积每平方以实际市场销售价格的80%顶账给万某某

2018年3月1日楼盘开工建设,万某某垫资锦嵘嘉苑主体,于2018 年12 月份1、2 号楼主体完工,主体封顶以后付某某由于和杨某的债务纠纷及其他问题,于2018年12月24日与杨某解除委托合同,在解除合同中约定:付某某委托杨某建设并销售"**嘉苑"住宅小区项目期间,杨某以付某某名义产生的任何与"**嘉苑"住宅小区施工活动无关的债务或者非法债务,由杨某承担,付某某若因此遭受任何损失,杨某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杨某以付某某名义所从事的因该项目建设、销售及与之相关联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付某某承担,委托关系解除后基于该项目发生的任何民事法律行为,均与杨某无关。杨某与付某某解除委托合同后,付某某没有钱支付万某某75%的工程款,导致万某某未能按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某某等71 名农民工于2018年12月29日投诉至庆阳市西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监察中队,要求督促支付拖欠的某某等71 人工资合计1982513元。2019年1月4日,西峰区劳动监察中队分别向付某某、万某某等人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但以上付某某、万某某未能按期整改,后在劳动监察中队协商下,付某某欲用楼房抵顶账务,但是由于该楼预售许可证未办理下来,所以双方协商并未达成。

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刑事立案后,2019年1月31日付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397291元,2019年5月5日**嘉苑项目部万某某支付农民工工资396391元,2019 年11 月19 日,庆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嘉苑住宅小区6 套商品房抵顶给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用于发放剩余农民工工资,庆阳**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 年12 月13 日至2019 年12 月19 日共计发放剩余农民工工资1188273 元,经过核算,71名农民工工资共计1981955 元已全部发放到农民工手中,农民工均出具司法谅解书。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支付涉案劳动者全部报酬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庆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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