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万**,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高中毕业,新野县中天物业公司经理,住新野县*****,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22日被新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我院决定于2019年10月23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元旦前,新野县锦绣花园业主归*以物业公司拷贝监控给他人,泄露自己隐私为由,多次与物业经理万**发生争执。
2017年1月7日下午,被不起诉人万**与归*相约到新野县文化广场见面,万**和陶**在北关小学东边见到归*后,两人相互撕扯倒地,同去的陶**在两人倒地处西边一米远位置被人撞到在地。经鉴定,归*损伤构成轻伤二级;万**、陶**损伤均为轻微伤。案发后,双方达成谅解协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后能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并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野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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