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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1〕10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61210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住临渭区****村委会****组,2020年6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21日21时32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EU****号两轮摩托车,沿渭南市高新区**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与**路什字北200米时,被民警查获,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抽血检验,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3.7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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