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2196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街**号,住四川省德阳市旌阳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盗窃于1988年11月29日被成都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判处劳动教养二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9日被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德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23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川FD****普通二轮摩托车沿德阳市旌阳区黄河桥由东向西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黄河桥西头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用呼气式酒精测试仪对其测试,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6.1mg/100ml。经四川华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所送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浓度为149.5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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