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8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1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醉酒后驾驶甘B*****号小型轿车从嘉峪关市文殊镇河口村“重庆柴火鸡”农家乐出发,沿观礼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嘉峪关市X301线与观礼大道交叉路口向北约300米处时,被嘉峪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雄关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4.8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7月22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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