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44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9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住南昌市高新区**村**栋**室(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0被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21年1月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赣******号牌的小型汽车途径本市高新区艾溪湖北路时被民警查获。后被带至江西省南大一附院高新分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2.0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 户籍信息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酒精检测等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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