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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兴检一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281197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兴化市**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26日、2020年9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于2020年7月10日退回兴化市公安局补充侦查, 2020年8月7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0时40分,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沪C5**** 小型普通客车沿兴化市直港河路由南向北行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0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如实供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且本次犯罪既未伤人,又未伤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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