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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检一部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住甘肃省高台县******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9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高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高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其朋友李某某、赵某某、王某某在王某某出租房内吃饭喝酒,期间,万某某饮用了白酒。同日23时许,万某某酒后驾驶甘G6****号“五羊”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高台县西城河路自南向北行驶至商品西街T型路口时,被高台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5.9mg/100ml,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万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万某某醉酒程度较低,没有造成实际损害,且积极配合检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张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高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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