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铜碧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1196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农民,户籍地及现住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铜仁市公安局碧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1月15日晚上,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持C1类机动车驾驶证饮酒后驾驶贵D8****号轻型自卸货车由碧江区下山寨沿着铜兴大道、桃源大道往川硐坞坭村方向行驶,21时17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大道市**100米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对万某某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82mg/100ml。2020年11月15日21时46分许,民警将万某某带至铜仁市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铜仁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82.15mg/100ml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铜仁市碧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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