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丰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7月19日12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王某某一起在丰都县**乡**村万某某家里吃饭喝酒,期间万某某饮用约3两白酒,后万某某在家睡觉休息。同日17时许,万某某驾驶渝GT****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王某某从家中往丰都县武平镇坝周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武平镇茶园酒厂上面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的结果为137mg/100ml,后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0.9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其自愿认罪认罚,并与检察机关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渝公鉴(乙醇)[2019]33795号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丰都县人民检察院
附:不起诉理由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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