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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斗检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928198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永平县**镇**村委**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于2020年12月18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4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沈某某醉酒,仍让沈某某驾驶其名下的粤C8****号牌小型轿车搭载其四人,沿本市斗门区斗门镇御龙阁会所门前通道行驶,左转弯驶入石鱼记南侧通道人行横道路段时,碰撞到被害人张某某,造成张某某轻微受伤的交通事故。经对沈某某的血液进行乙醇定性定量检验,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99.3mg/l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沈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

案发后,沈某某已赔偿张某某人民币300元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明知沈某某醉酒,仍让沈某某驾驶其名下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因万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在犯罪以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扣押涉案财物请办案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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