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辰检公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30231966********,汉族,高中文化,辰溪县**局职员,湖南省辰溪县人,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辰溪县**镇**街**组,住辰溪县**镇**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由辰溪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湖南省辰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2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在本县步行街鹅肉馆吃饭喝酒,尔后驾驶湘******普通二轮摩托车驶往德芳雅苑方向。当日21时20分,当其驾车途径辰阳镇东风东路步行街入口处时,被正执勤的辰溪县公安局交通管理中心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万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23.1mg/100ml。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其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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