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4-09-11 admin 评论0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渭检刑不诉〔2023〕2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5261985*********族,**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渭南市临渭区,住陕西渭南临渭区**小区**号楼****室 ,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7日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3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3年9月26日3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陕A0*****的小型汽车,沿关中环线由南向北行驶至聚信商混站门前,被临渭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遂带至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中心抽血检验,经鉴定,万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95.58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鉴于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可认定为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11月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