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华检刑不诉〔2019〕14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汉族,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61970********,高中文化程度,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户籍地深圳市福田区**路**号**,暂住深圳市龙华区**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6月2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叫代驾驾驶其粤B2****号牌汽车从深圳市福田区**村出发,准备回其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栋**号的住所。代驾驾驶该车辆行驶至龙华区**街道**路的公交站台时(距离其住处约两公里),称到达小区之后出来没有车不方便,提出提前结束订单,万某某遂与代驾结束订单并让代驾离开。随后万某某驾驶粤B2****号牌汽车行驶至深圳市龙华区**街道**路人行天桥路段时,发现前面堵车,害怕前方有民警查车,遂将车停靠在路边,并下车打电话叫代驾返回,被设岗查车的民警查获。民警对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84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6.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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