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06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21197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昌市西湖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9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万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赣******小型汽车,经站前西路,老福山立交桥掉头,沿站前西路由东往西行驶至古玩城对面时被民警查获,经现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96mg/100ml,民警将万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2020年5月11日经江西中正司法中心鉴定,万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8.68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2020年5月15日,万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查获及抽血视频截图照片、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无前科劣迹证明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