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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万某某危险驾驶案)_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桑检刑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7221979********,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打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三台县**镇**村**组,取保候审前住西藏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处**林**号**单元**室。无前科。2020年12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6日再次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万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2月1日11时07分左右,被不起诉人万某某与他人在日喀则市桑珠孜区大娃川菜馆饮酒后,驾驶浙BV****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日喀则市桑珠孜区扎德路与新宫路交叉路附近时,被日喀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执勤民警查获。经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万某某血液中检出含有乙醇成分,含量为113.83mg/100ml,达到了醉酒驾驶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信、抓捕经过、交通违法现场照片、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及浙BV****车辆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及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记录表、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

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被不起诉人万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3.鉴定意见:西藏日喀则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日公司鉴【2020】0277号检验报告;

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万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万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桑珠孜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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